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668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朱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2017烟酒店,住,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荷叶路**/div>经营者:王晓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2017烟酒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