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下十围路**博迪创新科技园****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P。
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莘格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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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时代中心2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P。
法定代表人:许丽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莘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4197元及利息、受理费等,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及执行和解协议等,称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人民币70000元后本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
现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63元已依法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