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223号原告:东莞市长安上顶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沙边禾成东四街二巷3-1。
经营者:吴亮辉,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满娥、韦坤,均系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余川,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东莞市长安上顶电子厂与被告陈余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71××××.0、名称为“一种防水电连接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2018年11月16日,原告东莞市长安上顶电子厂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同日,原告东莞市长安上顶电子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长安上顶电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长安上顶电子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