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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玉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6633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玉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玉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6633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玉桂,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玉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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