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梅,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五岳,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唐梅因与被上诉人王五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唐梅未按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