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1民初94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君承商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千禧锦绣苑小区物业街**楼临街门面房(鼎鑫酒业)。
经营者:欧阳理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君承商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君承商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