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217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瑾瑾,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卓瑾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