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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钱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402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钱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钱桥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4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常乐,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梅园永固路**iv>法定代表人:陈福书。

被告: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钱桥分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春来苑v>负责人:朱心金。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联华商贸有限公司钱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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