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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胡正宇与深圳市易行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961号
案件名称961胡正宇与深圳市易行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深圳市易行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961号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行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南门墩**701。

法定代表人:文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深圳市易行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18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胡正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胡正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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