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97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飞,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王高埠村。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已预缴1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