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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李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执5072-5077号
案件名称陈志明与李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明;李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执5072-507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湖北省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李伟,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申请执行人陈志明与被执行人李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六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822-1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等共612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分别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

经过财产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630.62元。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扣除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8580.6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1月15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将六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1执5072-5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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