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05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静,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文飞,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彭文飞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