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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文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053号
案件名称105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文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彭文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05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静,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文飞,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文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彭文飞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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