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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康蓓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2327号
案件名称邢台康蓓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邢台康蓓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2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康蓓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南时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新,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邢台康蓓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邢台康蓓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邢台康蓓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邢台康蓓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邢台康蓓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其多交的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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