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70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岳德纲。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津01民初705号民事裁定,根据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以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提出解除冻结账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国忠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白俊勇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