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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美轮美奂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3423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美轮美奂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美轮美奂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423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美轮美奂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

经营者:赵信杰。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美轮美奂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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