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刑更3492号罪犯陈金孝,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河南省通许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2)郑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
被告人陈金孝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豫法知刑执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罪犯陈金孝于2013年9月2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
陈金孝在执行期间,2016年7月20日减刑六个月。
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金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8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陈金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3月前后,陈金孝在明知宗连贵、黄立安组织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金龙鱼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二人雇佣帮助其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品用油。
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陈金孝在明知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系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仍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予以销售。
共销售542604件。
同时认定被告人陈金孝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孝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6年10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3月、2018年8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
半年评审情况为:共5次,2016年上优秀、2016年下良好、2017年上良好、2017年下良好、2018年上良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