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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永泰县樟城益源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2058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永泰县樟城益源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永泰县樟城益源五金水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2058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樟城益源五金水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北门路**安福小区****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5MA305TQQ7L。

经营者:鲍协原。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樟城益源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魏宝珍 人民陪审员  刘文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金凤 书记员胡弘辉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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