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591号原告: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春、李军辉,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恒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合淼。
原告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恒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