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2367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徐泾家佳福超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陈鲜芽,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岩坑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浦徐泾家佳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