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初299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梅、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鸭迷鸭蜜熟食店,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家和路**4间门市/div> 经营者:许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星,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鸭迷鸭蜜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