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189号 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程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南宁九洲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
法定代表人:韦勇杰。
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九洲泰隆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7元(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8.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158.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南宁顶诺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