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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糖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涵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0民初6311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苏糖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涵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糖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涵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6311号之一原告:江苏糖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利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兰,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小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倩,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涵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俭,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玥,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糖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涵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2018年11月7日,原告江苏糖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糖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糖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江苏糖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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