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初401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楼南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03060P。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豪,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建春(原南靖县靖良子足浴店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梅,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以已与张建春自行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