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07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小娜,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份,被告人高小娜擅自组织工人在保定市满城区瀚城纸制品厂内大量生产假冒的“心相印”、“维达”注册商标纸制品,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假冒的“维达”、“心相印”牌纸制品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供货价格为人民币159323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小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小娜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高小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5万元;
如积极缴纳罚金并适宜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小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高小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组织工人在保定市满城区其经营的瀚城纸制品厂内,自生产假冒的“维达”、“心相印”纸制品。
2020年5月16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对上述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扣押维达牌卫生纸:V4073型号1376提;V4028型号1296提;
V4080型号456提;
V4069型号1619提;
V4069-B型号43箱;
V4457型号100提;
V4407型号432提;
面巾纸:V2239型号1710提;
V2239-B刑事97箱;
心相印牌纸制品,GB20810型号1400提。
现存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
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假冒“维达”、“心相印”牌纸制品2020年5月前后在保定市市区供货价格为15932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关于维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高小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高小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经被告人高小娜所在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高小娜适宜社区矫正。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小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假冒“维达”、“心相印”牌纸制品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