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15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南大街营业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城内南大街59号。
负责人:杨超。
被告:赵县邮达移动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石塔路,经营者,郭同锁,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西高村。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自强路28号。
负责人:杨超,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南大街营业厅、赵县邮达移动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南大街营业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