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863号原告:山东优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山东大学科技产业园9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翰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市中路375号金石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张涛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珍,该公司职工。
被告:翰林经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6层701。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亚,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优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翰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翰林经纬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优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优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优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山东优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