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171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通城县好又多超市书院巷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82号对面(一侧佳安别院,对面荣天房产。
经营者鲍伟平,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生。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通城县好又多超市书院巷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2018年10月31日,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