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8940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广太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幸福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K。
经营者:苏闲,女,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佩丽(经营者苏闲之女),女,汉族,1996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广太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6日下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佩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