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66288号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苑四区2号楼1层6。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宏达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12号院3号楼9层926。
法定代表人:豆远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远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搬家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达兄弟搬家有限公司(简称宏达兄弟搬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兄弟搬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王静,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豆远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兄弟搬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bjhdxdbjgs.com)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及仿冒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带有“兄弟搬家”字样;
3.判令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010-87133388电话号码,更改热线电话彩铃内容;
4.判令宏达兄弟搬家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510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1996年,从事专业搬迁包装运输服务。
经核准,我公司取得第4076142号图形“”(指定颜色)、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多年的诚信经营和投入大量费用进行广告宣传,我公司获得了多项荣誉和消费者的好评,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域名为bjhdxdbjgs.com的网站上,使用我公司上述两枚商标,侵害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仿冒我公司网站,网站页面与我公司网站页面高度相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兄弟搬家”不仅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企业字号,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在“兄弟搬家”前加上修饰性用词“宏达”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且在经营过程中,自称兄弟搬家公司,攀附意图明显。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的热线电话号码与我公司热线电话号码极其相似、电话彩铃中自称兄弟搬家公司,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辩称,我公司的名称是经工商局注册合法取得,我公司有权使用,不存在攀附等恶意竞争行为;
兄弟搬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有“搬家”及“搬家服务”,其无权从事搬家服务,我公司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
我公司搬家的车辆上的字样及图案与兄弟搬家没有任何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我公司电话是合法取得,兄弟搬家公司无权主张我公司更改电话号码。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兄弟搬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查明如下事实:兄弟搬家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5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装卸服务、货运服务、劳务服务、设备起重服务等。
2007年7月7日,兄弟搬家公司取得了第407614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货物运输、送货、货运、运输、运输家具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2015年8月28日,兄弟搬家公司取得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9类,包括货物运输、送货、运输家具、家具运输、卸货等服务项目。
2016年兄弟搬家公司的第4076142号“”商标荣获2015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
2008年至2014年,兄弟搬家公司还荣获了如下证书、荣誉:2008年度北京市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工程和环境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北京市城市保障道路货运“绿色车队”50强企业、北京市城市保障道路货运“绿色车队”奥运十佳民营企业、2010年单位质量信誉考核AAA级、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理事单位等。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运代理,家庭劳务服务等。
域名为bjhdxdbjgs.com的网站为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经营的网站,2017年7月11日,兄弟搬家公司对该网站进行了证据保全。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的网站首页内容与兄弟搬家公司提交的其网站首页对比,主要图片相同,首页标语均为字体颜色相同的“兄弟搬家,我们的最好选择!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网站上多处使用兄弟搬家公司的红色箱体的车辆图片,图片中车辆箱体上有兄弟搬家公司的商标“”及“兄弟搬家”字样。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网站首页首行与公司名称并列位置显示24小时搬家热线电话010-87133388。
兄弟搬家公司的热线电话为010-81733388。
经当庭询问,兄弟搬家公司与宏达兄弟搬家公司一致认可诉讼中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已经对涉案网站进行更改,删除涉案商标,并删除“兄弟搬家,我们的最好选择!
”字样,相同照片也予以更换。
经当庭询问宏达兄弟搬家公司010-87133388电话号码的选取和取得过程,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称,是其法人代表豆远波从其亲戚处购买取得。
2017年6月,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委托他人制作www.bjhdxdbjgs.com网站。
在与网站制作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称“首页上面都放010-87133388这个电话”,“电话号码要大一点,醒目一点”。
后经网站制作者与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协调,将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的另一个电话号码010-67386177也一同放在网站上。
2017年10月25日,兄弟搬家公司代理人段婷拨打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网站上热线电话010-87133388,彩铃中录音为“欢迎致电北京兄弟搬家公司,本公司专业承接公司搬家、居民搬家。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提供了2017年6月至9月公司获利负债情况(表),证明其经营状况不良,无获利,比据此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兄弟搬家公司认为获利负债情况是其自己制作并提供,无法确认真实性,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兄弟搬家公司的运营车辆,箱体为红色,侧面标有“”商标及“兄弟搬家”商标字样。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名下×××、×××、×××、×××车辆,车身无兄弟搬家公司涉案商标。
另查,兄弟搬家公司为此支付律师费4000元。
以上证据有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开发合同、电话录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打印页、公司获利负债情况(表)、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兄弟搬家公司享有第有涉案第4076142号“”(指定颜色)商标、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在网站的文字、图片多处使用了涉案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宏达兄弟搬家公司与兄弟搬家公司均是从事搬家服务的公司,构成相同服务;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兄弟搬家公司的商标完全一样,构成相同商标。
据此可以认定宏达兄弟搬家公司侵害了兄弟搬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双方在诉讼中均认可涉案网站已经进行更改,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将“宏达兄弟”注册为其字号,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发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仍然持续。
故,依据法律溯及力的基本理论,本案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兄弟搬家”是兄弟搬家公司的字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兄弟搬家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取得多项荣誉并大力宣传进行品牌推广,具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其企业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将“兄弟搬家”前添加“宏达”二字,并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兄弟搬家公司商誉的意图,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宏达兄弟搬家公司与兄弟搬家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造成混淆。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官方网站的热线电话的彩铃只表明是“兄弟搬家”公司,对自己的“宏达”字号故意不予提及,有攀附兄弟搬家公司的商誉、混淆公众的恶意,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兄弟搬家公司就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的电话号码与其极为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号码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系从他人处购买此电话号码,而非去办理机构办理取得,其可选择的主观性较强,具有明显攀附意图;
其次,在该公司已经有其他固定电话号码的前提下,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委托他人制作涉案网站的过程中,着重强调使用涉案电话号码,并放置显著位置,具有混淆之故意;
再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宏达兄弟搬家公司无论从名称注册、网站设计、彩铃设置等都在模仿、攀附兄弟搬家公司,意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宏达兄弟搬家公司即是兄弟搬家公司或二者存在某种联系;
最后,如果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继续使用涉案电话号码,将会加剧混淆的后果。
综上,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兄弟搬家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现无证据证明宏达兄弟搬家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兄弟搬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宏达兄弟搬家公司提供的获利负债表也无法证明其侵权获利。
本院将综合考虑兄弟搬家公司的知名度,宏达兄弟搬家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
关于兄弟搬家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有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据以证明且确为未本案所支出之必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宏达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其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兄弟搬家”字样;
二、被告北京宏达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改热线电话彩铃内容,彩铃中不得自称“兄弟搬家公司”;
三、被告北京宏达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并注销010-87133388电话号码;
四、被告北京宏达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五、被告北京宏达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合理费用510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被告北京宏达兄弟搬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