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4民初9435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继塘,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