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7375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惠宜美日用百货店(经营者彭丽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737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1页第11-12行“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补正为“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