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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物能量公司与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民辖69号
案件名称坚物能量公司与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坚物能量公司;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绿玲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绿树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辖69号 原告:坚物能量公司(MONSIERENERGTc0)PA).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2879科罗娜艺斯特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希尔顿干史洛斯伯格,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娟娟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鲁武路2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厢大道42号嘉丰市场11栋2层B1号。

法定代表人:吴泽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深州市大屯乡工业区。

诉讼代理人:杜永清,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绿玲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东路51号之十五整栋自编2112号。

法定代表人:邱礼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兴,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忠,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绿树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B座9层9B.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兴。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 |法定代表人;

党守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忠,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督物能量公司(MONSIERENERGTC0MPA)与被告南宁市肯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扬公司)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东方绿树公司)、广州市绿玲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玲公司)、北京东方绿树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绿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的“MONSTERENBRGy”饮料目前在全球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销售,现为全美销售量第一的能量饮料。

原告的第5501276号、第13845920号、第21051497号“心图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商品,并将上述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原告的“MOSIERENERG”功能饮料商品上。

四被告的以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1.被告肯扬公司擅自使用“心图案”等商标,被告河北东方绿树公司展示销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被告绿操公司、北京东方绿树公司销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2.被告肯扬公司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绿儿图案”黑色罐体的装潢标识;

被告河北东方绿9树展示、销售使用上述装潢标识的商品;

被告绿玲公司、北京东方绿树公司销售使用上述装潢标识的商品;

实施混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肯扬公司立即停止在饮今被告河北东方绿树公司、绿璟公司、北京东方绿树公司立即停止展示、销售使用上述商标的饮料商品。

2.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混淆行为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被告扬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绿几图案”黑色罐体的装潢标识行为。

判令被告河北东方绿树公司、绿豫公司、北京东方绿树公司立即停止展示、销售使用上述装潢标识的商品。

3.判令四被告在《环球时报》《南京都市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以消除因其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4.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7月5日以(2016)冀1182民破5号民事裁定受理被告河北东方绿树公司申请破产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

本案是被告河北东方绿材公司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故本案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

该院于2018年7月18日裁定:本案移送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料商品、广告上使用“几图案”或与原告第5501276号、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3845920号、第21051497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判 列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和第一审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审理或经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纠纷。

深州市人民法院未获得授权审理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故对本案无管辖权,报请河北省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适用于下列案件》的有关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集中管辖。

本案原告督物能量公司住所地在美国,此案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该院没有管辖权。

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7月5日以(2016)冀1182民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河北东方绿树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和第一审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虽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2017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 2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三条:“海事海商及知识产 权纠纷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之规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不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综上,本案为涉外知 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陈振杰审判员崔.普审判员张守军。

级 本案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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