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民初5231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亿嘉乐食品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杨桥东路19号三坊七巷保护改造工程第三坊3#楼20店面。
经营者:周玉萍,女,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
实际经营者:周龙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住福建省周宁县纯池镇林源村溪源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榅雪,女,汉族,1982年12月5日,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亿嘉乐食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亿嘉乐食品店经营者周玉萍、实际经营者周龙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榅雪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商标侵权赔偿33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7000元,共计4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为驰名商标“蓝月亮”的所有权人,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
经原告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原告的洗衣液在日用品牌领域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在洗洁物品行业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被告经营一处标牌为“亿嘉乐超市”,面积约为40平米的中性超市,位于居民生活区,临近三坊七巷,人流量较多,洗洁物品等日用品的需求量较大。
2017年11月,原告委托的调查人员发现该店在出售假冒的“蓝月亮”牌洗衣液。
随后,原告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难于计算的损失,现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以上诉请。
庭后,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晖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