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97号之一 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穗南新村一巷6号金棠大厦二楼A10房。
法定代表人:王淑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菁,广东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尼雅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7幢1层23室。
法定代表人:孙翠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尼雅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6日,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5025元,由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