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33号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范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利港银河新城14号商业102、103。
法定代表人:曹永刚,该学校校长。
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