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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润河镇冯孝强百货门市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694号
案件名称颍上县润河镇冯孝强百货门市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颍上县润河镇冯孝强百货门市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颍上县润河镇冯孝强百货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建设街**。

经营者:冯孝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颍上县润河镇冯孝强百货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颍上县润河镇冯孝强百货门市部的起诉。

颍上县润河镇冯孝强百货门市部亦同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颍上县润河镇冯孝强百货门市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初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颍上县润河镇冯孝强百货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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