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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丽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刑更5963号
案件名称柯丽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丽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刑更5963号 罪犯柯丽华,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丽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丽华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2个表扬。

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柯丽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柯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柯丽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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