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刑更5963号 罪犯柯丽华,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丽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丽华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2个表扬。
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柯丽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柯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柯丽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