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148号 原告: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省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天合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73号中正悦湾33幢5号楼0020-0021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琪,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太原市天合祥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期间,原告史改云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三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太原市天合祥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