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09号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清让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义乌市飞天制衣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王直杰,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4-50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清让电子商务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清让电子商务商行赔偿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