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72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诉讼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起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附**花园碧云居**。
法定代表人:罗伏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起点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