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5民初4472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艺才(原恩平市媛媛甜品店经营者),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恩平市,现住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妙媛,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是被告的妻子。
第三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
法定代表人:邓建明。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艺才、第三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