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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与武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内08民初79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与武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武小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8民初79号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陕路口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星明,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园区巴运东物流园区办公楼。

负责人:关志明,公司经理。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誉,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被告:武小平,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与被告武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贺天闻审判员  霍淑珍审判员  边晓飞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爱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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