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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久电子有限公司、谢军兵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931号之二
案件名称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久电子有限公司、谢军兵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广久电子有限公司;谢军兵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931号之二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二横路**。

法定代表人:宁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蓝天科技园****北面。

法定代表人:谢军兵。

被告:谢军兵。

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久电子有限公司、谢军兵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同日,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深圳市广久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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