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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合和世纪家家福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合和世纪家家福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合和世纪家家福综合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43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五星家园258-1108。

法定代表人:徐栋林,总经理。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合和世纪家家福综合超市,经营地,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镇商业大街中段iv> 经营者:林飞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合和世纪家家福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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