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72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万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海,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子洋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澜大道116-2富本大厦508div>法定代表人:吴雪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德健,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子洋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人民陪审员 曹 堂 兴人民陪审员 黄 声 涵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