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2136号 原告:李斌,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黑曼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财富港湾2915。
法定代表人:叶炳坤。
原告李斌与被告厦门黑曼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斌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