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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霞浦县本色酒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9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霞浦县本色酒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霞浦县本色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9民初319号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1)"o"修改当事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曾伟宁,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县本色酒吧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太康路**好万佳综合大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2YMY91XE。

法定代表人:黄荣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1)"o"修改当事人?)(以下简称深圳本色公司)与被告霞浦县本色酒吧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以下简称霞浦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本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霞浦酒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本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霞浦酒吧立即停止侵害其第3633462号、第1647674号和第14460492号"TrueCOLOR+四个人脸图形"、"本色酒吧+TrueColorClub+太阳标识图形"及“本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霞浦酒吧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2、霞浦酒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霞浦酒吧负担。

事实及理由: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3日成立,法人为林则伟,后于2018年9月18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黄荣辉,变更法定代表人后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还是使用深圳本色公司的商标。

原告深圳本色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日,是"TrueCOLOR+四个人脸图形"、"本色酒吧+TrueColorClub+太阳标识图形"及“本色”商标(以下统称"本色"系列商标)的持有人和权利人。

"本色"系列商标分别于2005年10月21日、2011年10月7日和2015年8月7日相继注册在第43类、第42类和第43类的酒吧、茶馆、咖啡馆、餐厅等服务项目上,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633462号、第1647674号和第14460492号。

原告自“本色”系列商标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仍处于商标保护的有效期内。

"本色"系列商标不仅是原告的主要商标,也是原告的商号,现已在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开设“本色酒吧”,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本色"系列商标和品牌,已在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委托人员经调查发现,被告霞浦酒吧(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店门招牌、室内装璜、服务用品及存酒卡上突出使用“本色”、“名殿娱乐本色酒吧及英文”、“新.本色酒吧及英文”标识和字样。

2018年8月6日,原告的委托人员与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被告经营场所,对上述侵犯商标权的事实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时公证购买了侵权的服务产品在上述场所消费,并取得被告开具的刷卡单、收款单票据和存酒卡各一张。

另外,原告为调查取证,聘请律师和办理公证等支付了合理的费用。

被告与原告在酒吧服务业属于同行竞争,其经营酒吧服务时应该明知“本色”商标在行业中的品牌知名度,然而其仍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上述侵权标识和字样,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本色"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告本色酒吧提供的服务来源与原告本色公司存在某种关联。

被告这种利用他人的市场优势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并谋取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给原告造成了商誉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并判如所请。

被告霞浦酒吧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本色公司于2001年6月1日成立。

2011年10月7日,原告深圳本色公司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成为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rClUb及图”注册商标的专 用权人,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6日;

2015年8月7日,原告深圳本色公司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成为第l4460492号“本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6日。

2005年10月21日,原告深圳本色公司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成为第3633462号"TrueCOLOR+四个人脸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其中,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rClub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第42类)为:酒吧;

茶馆;

咖啡馆;

餐厅;

备办宴席;

鸡尾酒会服务;

假日野营服务(住宿);

旅馆预定;

自动餐馆;

饭店。

第14460492号“本色”注船蜀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寄宿处;

餐馆;

酒吧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第3633462号"TrueCOLOR+四个人脸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第43类)为:酒吧;

茶馆;

咖啡馆;

餐厅;

备办宴席;

鸡尾酒会服务;

旅馆预定;

饭店、假日野营服务(住宿);

流动饮食供应(截止)。

2018年8月6日,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平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及工作人员卢毓明的见证下,来到福建省霞浦县好万佳综合市场D幢131附近标有“本色”的场所,对被告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十一张。

同时公证购买了侵权的服务产品在上述场所消费,并取得被告开具的存酒卡、收款单票据、刷卡单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七张。

以上事实有深圳本色公司提供的第3633462号、第1647674号、第14460492号商标注册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10月23日,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经福建省霞浦县市场管理局(?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核准登记而成立,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2YMY91XE,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太康路**好万佳综合大市场**楼**围为酒吧;

餐饮服务、歌舞厅娱乐活动、零售预包装食品,企业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本色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享有第14460492号“本色”、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rClub及图”、第3633462号"TrueCOLOR+四个人脸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中及在经营酒吧过程中,未经商标权人即原告深圳本色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本色”、“本色酒吧”、"TrueCOLOR+四个人脸图形"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英文或图形,被告使用的这些名称及商标标识容易给消费者产生较深刻印象,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其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深圳本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深圳本色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考虑原告深圳本色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原告深圳本色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酌定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赔偿深圳本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为3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深圳本色公司作为第14460492号“本色”、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rClub及图”、第3633462号"TrueCOLOR+四个人脸图形"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存在侵犯深圳本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霞浦酒吧(?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下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三)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霞浦县本色酒吧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1)"o"修改当事人?)第14460492号“本色”、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TrueColorClub及图”、第3633462号"TrueCOLOR+四个人脸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霞浦县本色酒吧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霞浦县本色酒吧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2)"o"修改当事人?)负担1500元,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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