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4493号之一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44236J。
法定代表人:王衍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璟,该司职员。
原告: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代码91310114398698460C。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纯丽,该司职员。
原告: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银翔,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101145868494494.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琪,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2,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全部(部位:自编**)5088095699Y。
法定代表人:黄开旗,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弘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4128583388U。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良,广东凯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德胜园区)879416。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要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