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88号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下礼泉。
法定代表人:张亚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新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通州西门店。
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通州西门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九百元,由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