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民终8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小秦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南路**北辰花园**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BXTP2K。
经营者:秦正东,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58254599Y。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小秦食品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5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259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